(1999年7月29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9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長江防洪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2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長江防洪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證工程完好和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江堤(包括雙山沙洲堤)、通江河道的閘外港堤、老江堤、通江(港)涵閘等各類長江防洪工程和設施(以下簡稱防洪工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程管理的統一領導,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四條 防洪工程實行專業管理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的義務。
對管理和保護防洪工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的主管機關,對防洪工程實施統一管理。
沿江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的主管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技術要求,負責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監督。
在汛期,防洪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七條 沿江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簡、效能、規范、統一的原則,建立健全防洪工程管理機構,并保證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經費。
第八條 防洪工程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防洪工程的運行、維修和養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按照防洪工程管理規范要求,負責防洪工程的檢查、觀測工作,建立健全防洪工程技術檔案;
(三)制止侵占、破壞、毀損防洪工程等違法行為;
(四)對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單位或者個人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各類防洪工程實施技術指導和監督;
(六)執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防洪工程管理范圍規定如下:
(一)江堤:迎水坡外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含水面)為界;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十米至十五米。
(二)閘外港堤:迎水坡外的水域、灘地。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含水面)為界;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八米至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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