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促進保障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信、公開、平等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教育、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人力資源市場投入,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服務業作為發展服務業的重點領域,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環境營造,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平臺建設,將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激勵政策,積極培養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社會力量舉辦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建自主品牌,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省服務名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監測體系,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實現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人力資源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上采集、歸類、分析和發布制度,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是為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聘、人力資源開發配置提供的各類服務,主要包括下列活動:
(一)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
(二)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發布;
(三)績效薪酬管理咨詢、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
(四)人力資源素質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高級人才尋訪;
(七)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
(八)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外包;
(九)人力資源互聯網信息服務;
(十)受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委托,代辦社會保險事務;
(十一)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依法免費提供公共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五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三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資源服務申請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場所、設施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
(五)開展人力資源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需要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勞務派遣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同時向申請人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注明許可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變更事項。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資源培訓的,應當注重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錄入、發布審查和投訴核查處理機制,保證發布的人力資源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人力資源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高級人才尋訪服務,應當保護其所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并為高級人才的求職意愿保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外包合同,向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業務流程、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外包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制定活動方案,核實招聘單位的資質證明和招聘資料,并向社會公布交流會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交流會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交流會舉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內容和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監督機關和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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