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礦井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煤礦主體企業、煤礦企業及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責任制,施工安全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位。
第二十八條 加強礦井施工通風管理,完善施工通風設備和通風設施。礦井井筒貫通后必須安裝主扇風機或臨時主扇風機,井下實現金風壓通風,保證井下施工總風量符合要求;井下施工工作面必須采用局扇通風,局部通風管理符合規程規定;基建期間嚴格執行井下測風制度,及時構筑礦井施工通風設施。
第二十九條 加強瓦斯煤塵管理,認真制定瓦斯煤塵防治安全措施。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和井下防塵灑水制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安設井下瓦斯監控系統和防塵灑水系統,完善各種設施。礦井建設期間和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第三十條 加強建設期間防治水管理。建設礦井必須完善施工期間的排水系統,配備足夠的井下排水設備;施工工作面按規定配齊探放水設備,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建立探放水制度。
第三十一條 加強提升運輸安全管理。主提升系統必須配備各種保護、防墜設施,斜井提升有完善的防跑車設施,膠帶輸送機各種保護設施齊全,各種施工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加強施工機電設備管理。施工期間使用的機電設備必須有“煤安"標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陶汰的機電設備,井下機電設備安設規范,符合規程規定,井下嚴禁出現失爆現象。
第七章 礦井聯合試運轉及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履行礦井聯合試運轉驗收程序。未經煤炭管理部門批準,不準私自進行聯合試運轉,礦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
第三十四條 礦井聯合試運轉按井型實行分級驗收審批制度,建設規模60萬噸/年及其以下的礦井聯合試運轉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驗,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批準;建設規模60萬噸/年以上(不含60萬噸/年)的礦井聯合試運轉由市煤炭工業局組織初驗,省煤炭工業廳組織驗收批準。
第三十五條 礦井聯合試運轉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批準的礦井聯合試運轉期限,期滿停止聯合試運轉。
第三十六條 煤礦聯合試運轉時,礦井井下主要生產系統、開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裝和安全設施必須按設計建成,地面生產系統、環境保護設施、主要工業和行政福利性建筑均按設計基本建成,聯合試運轉所需機構、人員配備齊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否則不得批準礦井聯合試運轉,嚴禁煤礦安全工程未實現“三同時’’的建設礦井轉入聯合試運轉。
第三十七條 煤礦聯合試運轉期間,礦井要以各主要生產系統聯動、調試及檢修為主,出煤為輔;建設單位必須加強礦井聯合試運轉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礦井聯合試運轉安全進行。同時,礦井聯合試運轉正常后及時履行安全、環保、消防和職業衛生等專項驗收及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第三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全面檢查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安全設施是否達標的重要環節,全市基建礦井竣工轉產和領取相關生產證件前必須履行竣工驗收程序,未經竣工驗收的基建礦井不準轉入生產。
第三十九條 礦井竣工驗收按井型實行分級組織驗收,煤礦建設規模60萬噸/年及其以下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初驗,市煤炭管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建設規模60萬噸/年以上(不含60萬噸/年)的項目竣工驗收由市煤炭管理部門初驗,省煤炭工業廳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礦井項目竣工驗收必須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各項專篇設計、施工圖設計、煤礦安全規程及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準和規范,嚴格驗收標準和驗收程序,成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分專業小組組織驗收,對建設項目做出全面的評價,并提交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鑒定書,做為領取新證或換發新證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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