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0〕39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實行省級掛牌督辦:
(一)工礦商貿企業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具有一定影響的其他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工礦商貿企業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省人民政府要求實行省級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的省級掛牌督辦由省安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省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級掛牌督辦事項,各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省級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級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向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內主流媒體和省政府門戶網站、《中國安全生產報》、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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