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秩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煙花爆竹企業遵紀守法意識,減少安全隱患,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持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煙花爆竹企業實施違規記分管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煙花爆竹企業予以記分,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整改、行政處罰或者責任追究。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四條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24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檔。
第五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4分:
1.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生產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
3.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安全隱患或者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發生一次死亡1-2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2.工房、庫房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超過核定限藥量的;
3.未經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工房、庫房或未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的。
第七條 煙花爆竹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發生一次傷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企業擅自改變工房、庫房用途的;
3.超出許可品種范圍進行生產、經營、儲存的;
4.許可證期滿或暫扣期間仍在違規生產經營的;
5.未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
6.未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7.未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的;
8.未按規定聘用殘疾人、未滿18周歲或65歲以上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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