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察,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對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二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實施電梯安全監察,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從事違反本規定的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情況;
(二)查閱、復制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電梯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四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事故發生1小時內報告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盡快調查處理。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電梯銷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或者銷售臺賬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改造,并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梯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安排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或轉包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未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手續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其他規定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出檢驗檢測要求并提供必備檢驗檢測條件時,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或者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并同時發放安全檢驗標志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人員或者檢驗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者泄露經營者商業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履行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條 電梯的具體類別和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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