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負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行政區域內及呈貢新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三個開發(度假)區)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其他縣(市)區進行業務指導。
其他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及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設備及生產工藝,向精品化、規模化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在生產過程中廣泛使用工業固體廢棄物及節能建筑材料。
對在技術進步、節約能源、使用工業固體廢棄物以及節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專項資金扶持。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混凝土一次性澆注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主城規劃區(含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規劃區、安寧城市規劃區、東川區和石林縣縣城建成區以及石林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各縣(市)區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等措施。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預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諾使用預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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