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檔案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特點,制定本規定。
2.安全生產監管檔案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列入本單位總體發展規劃和檢查、考核內容,確定承擔檔案工作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機構)和必要的人員,統籌安排開展檔案工作所需經費。
4.安全生產監管檔案由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二、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5.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下,安全生產監管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安全生產監管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檔案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管理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和標準;
(2)制定安全生產檔案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3)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規定向中央檔案館移交檔案;
(4)承辦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檔案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工作,組織檔案業務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7.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明確檔案管理機構,并有專人負責檔案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規范、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2)對本單位的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編制檢索工具,匯編文件資料,做好檔案利用工作;
(3)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4)做好檔案的鑒定和統計工作,按規定向屬地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8.檔案工作人員應熟悉檔案專業理論知識,熟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有履行職責必需的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并定期接受相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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