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中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起重機械的正常
運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預防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冶金起重機、堆垛起重機、塔
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
第三條 有起重機的企業,要在廠長或總工程師的領導下,指定設備動力部門主
管起重機械工作,保證安全運行。
第四條 有關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操作、維修,管理人員,必須遵守
規程。
第五條 本規程自1982年3月1日起執行。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
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及經濟制裁等,直至追
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規程如有與國家或部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
并將矛盾之處報部,以便研究修訂。
第二章 設 計
第七條 起重機械設計,應遵照本規程要求,未包括的事項按國家和部頒有關技
術規定進行。
第八條 設計過程中選用鋼絲繩和鏈條,必須使其不超過最大容許拉力,每根鋼
絲繩和鏈條的最大容許拉力按下列公式計算:
最大容許拉力=鋼絲繩破斷拉力/安全系數
第九條 起重用的鋼絲繩和鏈條的安全系數應根據機構的重要性、使用的頻繁程
度及其他技術條件決定,見下表。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見表
鏈條的安全系數
見表
第十條 鋼絲繩固定于起重機的部件時,應當用壓板、楔子、錐套、卡子等可靠
的辦法固定。當吊鉤降到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應當不少于2~3圈。
第十一條 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赤熱金屬的鋼絲繩,應當有防止鋼絲繩被燒壞
的措施。
第十二條 為了減少鋼絲繩的磨損和疲勞擠壓及鋼絲繩過早損壞,滑輪或卷筒直
徑與鋼絲繩的直徑有一定的比例,這個比例,根據起重機的類型、使用的頻繁程度等
因素而定,見下表。
滑輪或卷筒直徑(D)與鋼絲繩直徑(d)的比
見表
滑輪或卷筒直徑(D)與鏈條直徑(d)的比
見表
注:D——滾筒、滑輪、鏈輪的直徑
d——鋼絲繩、鏈條的圓鋼直徑
第十三條 吊鉤和吊環必須用20號鋼或相當于20號鋼進行鍛造、沖壓或鋼板
疊合的方法制造,禁止用鑄造的吊鉤和吊環。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吊鉤上應設置保險卡子或防護擋板,以防脫
鉤,但不允許加墊板。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起升、行走、回轉和變幅機構必須裝有制動器(全回轉機構
除外)。對于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金屬的起升機構,必須裝有兩套均能承受全部額定
起重量的制動器。
第十六條 起重機必須有音響清晰的喇叭、警鈴等信號裝置。
第十七條 各種起重機的梯子、平臺、走臺和橋式起重機的梁(指端梁和兼走臺
的主梁)邊都必須設有不低于1米高的欄桿,欄桿下部須圍有不低于150毫米高的
檔板,以防檢修時工具和零件墜落傷人。起重機的直梯或傾斜角大于75角度的斜梯,
其高度超過5米,須從離地面3米起,設弧形防護圍。
第十八條 起重機上外露的轉動部分,如 齒輪、軸上凸出來的銷子、螺栓和聯
軸器等,應該設有防護罩或防護欄桿。
第十九條 起重機的起升、行走、回轉機構,必須有限位開關(全回轉機構除外)
。行程限位開關應使起重機在駛近軌道末端,或與同一軌道上其他起重機互相靠近時,
或在懸臂轉到或接近極限角度、抬到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安全停車。
第二十條 在軌道末端應安裝檔架。起重機上必須安裝緩沖器(彈簧、液壓或木
質的等),使其能在終點限位開關一旦失靈時吸收沖擊載荷 。
第二十一條 隨著起重臂變幅角度的大小而變更起重量的懸臂起重機,應設有起
重量指示器和幅度指示器。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供電滑線應當有鮮明的顏色和信號燈,以資區別;為了防
止上下人時發生觸電,應設置防護擋板。起重機的上下平臺不要設在大車的供電滑線
同側;為了防止鋼絲繩擺動時碰著供電滑線,起重機靠近滑線的一邊,應設置防護架。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的金屬構架、駕駛室、軌道、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
帶電的金屬部分,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進行保護接地或接零。
第二十四條 橋式、龍門等起重機、在駕駛室或房架走臺進出橋架的門上,要有
自動的聯鎖裝置,以保證在有人進入橋架時,能自動斷電。如果駕駛室設在旋轉部分,
應裝有自動聯鎖裝置,使由通道進入駕駛室的門被打開時,旋轉部分即停止轉動。
第二十五條 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車輪架上須安裝防護擋板。擋板與軌道之
間的間隙不得超過10毫米。
第二十六條 在軌道上行駛的露天起重機,應有夾軌器,防止在最大風力吹襲時
自由移動或被刮倒。
第二十七條 為防止操縱失靈而發生事故。在駕駛室或操縱開關處,必須裝有發
生緊急情況能切斷電源的緊急開關。
第二十八條 供檢修用的手提燈電源、起重機的音響裝置,必須是36伏特以下
的安全電壓。車架照明應采用星型接線。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的操縱控制系統,必須設有零位保護。采用聯動控制臺控制
的起重機,控制臺必須具備零位自鎖裝置。
第三十條 帶有電纜卷筒的起重機應設有防止因亂線和拉斷電纜或發生軌道車輪
輾壓電纜的設施。在電纜與電源或其他部件的連接處須可靠地固定,并加防護,以防
破損。
第三十一條 司機室應寬敞、舒適、便于操作、維護,并設有防暑降溫設施。
第三章 制造和安裝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應實行定點生產。凡是制造起重機的企業必須提出申請,
經有關部門審議后,應按發放生產許可證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制造和安裝企業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條件,嚴格按工藝
要求進行施工。如果要改變原設計,必須具有原設計部門的證明文件同意,并將同意
改動部位作詳細記錄,以備查用。
第三十四條 新試制的起重機產品,必須嚴格履行新產品試制手續,按有關技術
標準和本規程的規定組織鑒定,鑒定合格后,報一機部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投入小批
生產。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制造應遵照以下有關標準:
1.GB976——67《灰鐵鑄件分類及技術條件》;
2.GB1348——78《普通和低合金鑄件分類及技術條件》;
3.GB979——67《碳素鋼鑄件分類及技術條件》;
4.GB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5.GB699——65《優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6.YB6——71《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7.GB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
8.JB928——76《焊縫射線探傷標準》。
在上述標準中未包括的內容,可遵照已頒發的國家標準、部頒標準、局頒企業標
準。
第三十六條 供鍛造用的鋼材的鋼號,應有保證質量的證明書,無證明書的鋼材,
須經化學分析、機械性能試驗合格后才能進行鍛造。
第三十七條 鋼材和焊接材料必須備有合格證明書。對于無牌號、無合格證明書
的鋼材和焊接材料必須做試驗,禁止使用牌號不明、未經技術檢查部門驗收的各種材
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重要的對接縫(起重機主梁的下蓋板腹板及受拉部位),必須
進行X射線照相或探傷檢查焊縫內部缺陷,并不低于JB928——76規定的二級
質量標準。
第三十九條 用于焊接結構件的焊條、焊絲與焊劑,應與被焊接材料相適應。
第四十條 凡是首次焊接的鋼種或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以及改變已
經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均應在施焊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第四十一條 在用戶處焊接的重要焊縫,應在實物上用鋼印或涂漆的辦法,作出
標記,指明“安裝重要焊縫”,應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在起重機駕駛室的明顯位置,應安裝起重機的標牌,標牌上應有如
下內容:
1.起重機的名稱;
2.產品編號;
3.制造單位和制造日期;
4.其他有關技術參數。
第四十三條 制造完工的起重機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產品試驗合格后,由技術
檢查部門負責驗收,并填寫合格證明書,其內容包括本標準和圖樣所規定的主要項目
檢查、試驗結果,做出結論。
第四十四條 出廠后的起重機產品,必須有“安裝、架設、交工、驗收及使用維
護說明書”(包括外購電氣設備),以備用戶查用。
第四十五條 起重機安裝、駕設工作應由專業部門即安裝公司負責進行。對有安
裝駕設能力的廠礦企業在保證安裝質量的前提下,必要時也可自行安裝駕設。
第四十六條 安裝前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圖紙,根據技術要求消除由于運輸
不當或保管不當所產生的質量缺陷,特別對金屬結構部分的缺陷需校正后才準安裝。
第四十七條 安裝、駕設起重機時,應遵照“安裝、駕設、交工、驗收及使用維
護說明書”中有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第四十八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在安裝前應作必要的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
方可安裝。安裝后需進行安全可靠試驗。
第四十九條 起重機械電器設備的帶電部分,為了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安裝時,
均應采取安全可靠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條 起重機械的電氣主回路與操縱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0.4
兆歐(用500伏兆歐表在冷態下測量)。如在潮濕的環境中安裝,其絕緣電阻值可
降低到0.2兆歐。
第五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后,應對接地進行嚴格檢查,使起重機軌道和起重
機上任何一點的對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
第五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電氣設備應采用獲得該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工廠所生產的
有合格證的產品。起重機械制造廠改裝和自產的電氣設備也應符合有關電氣技術條件
的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五十三條 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的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不超
過3/1000,并設有安裝配重、壓重的合適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使用起重機的企業,要設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的技術管
理工作。技術管理工作包括:
1.負責貫徹執行本規程和編制本企業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細則,由總工程
師批準,并報一機部備案。
2.參加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3.負責起重機械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
4.根據計劃檢修制度,編制和審核起重機械的年度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5.負責制訂本企業起重機械的報廢審查工作。
6.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7.組織對起重機的事故調查,并負責上報。
8.定期組織駕駛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及徒工轉正考核工作。
第五十五條 對每臺起重機必須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包括:產
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登記卡片及檢查記錄等。
第五十六條 對新安裝、改裝、大修、自制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必須符合本規
程,提出技術資料經本企業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五十七條 起重機的檢修計劃,必須按期進行,不得任意修改。
第五十八條 起重機的技術參數和電氣控制系統都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時,
一定事先提出設計方案,并經有關部門會簽,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九條 帶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專人駕駛,嚴禁非駕駛人員操作。
第六十條 專職駕駛人員一定要經過審驗合格,在有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實習一年
以上,考試合格后,發給駕駛證,方能獨立操作。
第六十一條 橋式、龍門起重機的主梁下撓超過規定值時(空載情況下主梁從水
平線下撓超過L/1500或額定起重量作用下,主梁從水平線下撓超過L/700
應加固修理。如缺陷嚴重無法消除,經主管部門和安技部門鑒定后,可申請報廢更新。
第六十二條 輪胎式起重機,工作場地必須平整、堅實,保證在工作時不沉陷。
作業前,回轉支承面與地面的傾斜度不大于1/1000。
第六十三條 起重機要定期檢查,安全裝置必須保證完整可靠,發現失靈時,要
立即消除,不得遷就使用。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不得在駕空輸電線下面工作,在通過駕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
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駕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
絲繩與重物等與駕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
見表
第六十五條 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1.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
2.鋼絲繩的表面鋼絲被腐蝕、磨損達到鋼絲直徑的40%以上;
3.受過死角擰扭,部分受壓變形;
4.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達到下表所列數值時;
見表
第六十六條 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10%;
4.片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第六十七條 經常用于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赤熱金屬等物料的鏈條和吊環,必
須定期作退火處理,以防脆化斷裂。
第六十八條 使用起重機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起吊易燃、易爆、超負荷、
載人、歪拉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物件。
第六十九條 禁止使用兩臺起重設備共同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況需要兩臺共同
起吊一重物(祗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采用可靠安全措施,總工程師要在
場指揮,方可起吊。
第七十條 在地面操縱的梁式、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械,要指定人員負責使用,
并要執行專職駕駛人員的操作規程。
第七十一條 起重機械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在軌道
上或走臺上行走。
第七十二條 起重機械檢修時,應停在適當位置,掛上安全警告牌,采取防止撞
車和觸電等事故。
第七十三條 起重機械應根據使用情況,2~3年做一次負荷試驗(靜負荷超載
25%,動負荷超載10%)。對新安裝、大修、自修的起重機,在使用前應進行負
荷試驗。
第七十四條 起重機的指揮和維修人員,必須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和吊具,以保證
安全運行。
第七十五條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不工作時,必
須將起重機可靠地固定好。
第七十六條 起重機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接班制度,建立交接班日記,詳細記
錄每班的檢查及運轉情況。
第七十七條 起重機駕駛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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