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檢查與維修
第十六條乙炔發生器(包括卸壓閥、回火防止器及用戶崗位回火防止器)的檢查與清洗工作,每周應進行一次。保證水位正常,逆止閥靈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運行狀態。
第十七條檢修時,需要進行明火及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手續,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對固定站式乙炔發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裝、改裝、大修必須符合TJ31-78《乙炔站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乙炔發生器站,其站內設備檢修清理之前,必須對設備內部、檢驗部位、周圍環境進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氣中乙炔含量低于0.3毫克/升時方可進行。設備檢修清理后,必須用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順次吹洗所有的設備和管路,然后取樣化驗。經吹洗后出口氣體中氧氣含量不超過4%時為合格。
第五章 電石儲存和使用
第二十條電石的儲存和使用應按照TJ31-78《乙炔站設計規范》第2、4、6、7、8各章相應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搬運電石桶時,應使用專車并加信號標志,輕搬輕放,不要滾動或扔摔。在雨雪天運輸電石時,要確保有防潮濕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開啟電石桶時,不應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即使是空桶,在沒有進行處理前也不要接觸明火,更不能直接焊接和切割。
第二十三條電石庫應保持干燥,嚴禁把取暖管、自來水管通過庫房。庫內照明設備應采用防爆式,或將照明設備裝在室外,通過玻璃反射照入室內,電燈開關應采用封閉式。
第二十四條電石渣坑必須有坑蓋蓋嚴;嚴禁將沒有分解完的電石碎塊及粉沫倒入渣坑內;掏渣時不準使用鋼鐵工具碰撞;并在周圍懸掛“禁止吸煙”、“禁止攜帶燃燒中的物品通行”、“危險”等安全標志。
第二十五條企業要建立各種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一)乙炔發生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崗位責任制;
(四)維護檢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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