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結球團安全規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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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88〕冶安環字第366號
發布單位:〔88〕冶安環字第366號
物距障礙物應在0.5m以上。
9.4起重用鋼絲繩 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起重用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見表
9.5拆裝吊運備件時,嚴禁在屋面開洞或利用桁架、橫梁懸掛起重設施。嚴禁用煤氣、蒸汽、水管等管道作起設備的支架。
9.6廠內運輸應遵守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9.7鐵道運輸車輛進入卸料作業區域和廠房時,應有燈光信號及警告標志,車速不得超過5Km/h。
9.8皮帶運輸機應設有皮帶轉運漏斗防堵裝置和安全繩等皮帶事故停車裝置。
9.9嚴禁人員乘、鉆和跨越皮帶。
10工業衛生
10.1所有產塵設備和塵源點,必須嚴格密閉,并設除塵系統。作業場所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8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10.2除塵設施的開停,宜與工藝設備聯鎖;收集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運輸方式,避免二次揚塵。
10.3對散發有害物質的設備,應嚴加密閉。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表6 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mg/立方米
見表
10.4生產氯化球團產生的煙氣,應良好密閉,集中處理。
10.5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噪聲,必須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規定。
10.6對風機等噪音較大的設備,應從聲源加以根治,并設備消音裝置。
10.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應遵守國家標準《輻射防護規定》。
10.8使用放射性裝置的部位或處所,周圍必須劃定禁區,并設置放射性危險標志。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建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存放在專用的安全貯藏處所。
10.10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最大容許接受劑量為00.5SV每年。受照射范圍接近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水平者,每年體檢一次,低于3/10者,每二三年體檢一次,因特殊情況,一次外照射超過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或一次進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超過一年容許攝入量的一半者,應及時進行體檢并作必要的處理。
11附則
11.1各燒結球團廠應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廠的實施細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2本規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之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11.3本規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冶金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