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管理,根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2894-2008)、《安全色》( GB2893-200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的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管轄區域內所有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廠內道路及設項目施工現場。
第三條 管理職責
⑴ ?環安部是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責任人,負責全公司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發放、變更審核、檢查考核和臺帳記錄。
⑵ ?辦公室負責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
⑶ ?生產部負責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安裝和維修。
⑷ ?環安部負責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四條 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⑴ 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
⑵ 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
⑶ 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⑷ 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指示標識
第五條 警示標志設置要求
⑴ 安全警示標識設置與目標物(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相符,并設置在其附近的醒目位置,便于人員識別。
⑵ 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并相距目標物適當距離,便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⑶ 安全標志避免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物體上或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⑷ 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⑸ 多個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⑹ 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辯;
第六條 告知牌及安全設施設置
⑴ 在重大危險源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警示牌的內容包含重大危險源名稱、位置、責任人、事故模式、控制措施及應急方案等。
⑵ 在有毒介質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內容包括有毒物品名稱、理化性質、健康危害、安全措施、作業現場所允許濃度、實檢測值及應急處理方法等;在作業現場安裝毒物濃度報警器,配置噴淋沖洗設施及防護急救器具專柜。
⑶ 職業危害監測點設置告知牌,內容包括危害源名稱、作業現場所允許值、實際檢測值等。
第七條 安全管理措施
⑴ 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應及時調換。
⑵ 安全標志發生位移,及時調正,以免信息誤導,發生意外。
⑴??? ?定期檢查警示標志和安全防的完好情況及現場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第八條 作業場所、生產設備或防護設施等改變時,及時變更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防護信息,變更后安排培訓。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