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基本知識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制定,是為了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
當前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安全生產“五同時”)。
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總體目標,2010年重慶市電力公司系統提出了“八不發生”安全目標:
(1)不發生生產(基建)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農電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火災事故。
(4)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
(5)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6)本企業發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現場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7)本企業管理的輔業、多經、修造、試驗等單位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人身死亡事故。
(8)不發生對本企業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件。
為了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目標“四級
控制”: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個人控制違章和差錯。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
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部責任。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安全監督體系),對企業各級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應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
企業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兩措)。
生產性企業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
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例行工作包括班前會和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分析會、安全監
督及安全網例會、安全檢查、安全性評價、安全簡報等重點內容。
二、《安全生產監督規定》基本知識
《安全生產監督規定》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保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的正確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具有以下職權:
(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生產
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以下義務:
(1)在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
(2)在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時有解釋理由的義務。
(3)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
(4)對涉及事故單位或部門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時,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5)對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的義務。
三、《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基本知識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通過對人身、電網、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并落實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事故調查“四不放過”)。
1.事故等級
按照2007年6月1日頒發的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劃分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2.輕傷和重傷事故
輕傷事故指受傷員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重傷事故的確定按1960年(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規定。
重傷事故范圍劃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燙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傷引起骨折)、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
1)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院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
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3.惡性電氣誤操作和一般電氣誤操作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開關)、帶接地線(接地開關)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一般電氣誤操作包括: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
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連接片)、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四、《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基本知識
1.目標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傷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五種事故:
(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重大火災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國家電網公司網公司(以下簡稱網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目標如下:
(1)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如下:
(1)企業控制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2)專業工地控制人身輕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一般機械、設備、火災、責任交通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
水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如下:
(1)企業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不發生重大人身死亡和其他特大事故。
(2)工程項目部控制人身重傷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作業隊控制人身輕傷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
電力建設各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及所屬的專業工地、班組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施工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2.責任制
班組長職責如下:
(1)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3)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4)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5)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6)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8)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字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長,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工作。
(9)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10)貫徹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1)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施工人員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3)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4)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6)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工地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7)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9)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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