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
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各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按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工礦商貿(不含煤礦)
事故類型有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傷害等二十
類。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安監總統計[2016]116 號)道
路交通運輸事故類型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煤礦事故類型分為:頂板、瓦 斯、機電、運輸、爆破、水害、火災、其他等八類。煤礦事故按行業專
業特點分為頂板事故、瓦斯事故、機電事故、運輸事故、爆破事故、火災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類;
致害原因主要有:冒頂、片幫、支架傷人、放炮、明電、明火、煤
與瓦斯突出、磨擦、撞擊、失爆、吸煙、墩罐(墜罐)、跑車、軌道事故、輸送事故、觸電、設備傷人、跑漿、墜落、觸響瞎炮、地質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設備引燃、煤塵爆炸、CO中毒、窒息。
具體分類含義如下:
1、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矸、支護垮倒(垮落)等
事故,和從事支護頂板、維修巷道、維護巷道發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護材料不合格引發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視為頂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燒)、煤塵爆炸、煤(巖)與瓦斯突 出、瓦斯窒息、有害氣體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包括洗選廠、儲煤場
(煤山)、瓦斯發電廠等地面瓦斯事故。
3、機電事故: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觸電,機械、
設備起吊、設備安裝、設備檢修、設備調試、風水管路等傷人,大型設備損壞,立井墜罐,強力皮帶斷帶,特種設備、大型固定設備、安全監
測監控系統、發供電等事故。
4、運輸事故: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車輛撞、擠、軋、斜井(絞車道)跑車等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傷人,以及火藥、雷管在井下發生的爆炸、燃燒等事故。
6、火災事故: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的內因火災,和井下支護材料火 災、電氣火災、皮帶火災、油脂火災等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應算作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區水、老空水、地質水(含水層水、斷層水、
巖溶水、封閉不良的鉆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潰水傷人,冒頂后透黃泥、流砂等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