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全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技改(包括重組整合)煤礦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評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
第四條 申報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基本條件:
1、 證照齊全有效。
2、 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年度內達到安全生產目標要求。
3、 隱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4、 采掘關系正常: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關規定,回采率達到要求。
5、 自查考核獎懲:煤礦企業制定并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比及獎懲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內無死亡事故。井工煤礦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專業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礦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邊坡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專業均不低于80分。
二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低于全國及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礦年度內無死亡事故。井工煤礦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專業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礦穿孔、煤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邊坡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專業均不低于70分。
三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分70分以上,且百萬噸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礦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專業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礦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邊坡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專業不低于60分。
第六條 考核檢查過程中發現申報煤礦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總則所列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時,應當立即責令其停產整改,待隱患排除后,重新申報。
第七條 鼓勵煤礦企業采用《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規范》(AQ/T1093—2011)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工作,其指標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對標確認,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評級工作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按年度分級考核。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考核工作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具體的評審工作委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承擔;二級、三級的考核工作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按照企業申報、現場考核、等級認定、公示發布、頒發證書的程度進行。
第十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檢查考核。
1.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采取動態檢查。全國煤炭行業每年進行一次;省(直轄市、自治區)每半年抽查1次;礦每月進行1次全面自查。
2.對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的煤礦,須責令其停產整改;對逾期未整改達標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 企業應加大安全質量標準化投入,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提升計劃,不斷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煤礦企業應實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激勵政策,對被評為一級、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給予鼓勵。
第十三條 省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上報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2004年)同時廢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