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現場驗收制度》的通知
各單位、部室(中心):
為有效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保證重大隱患整改現場驗收質量,根據應急管理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2021〕4 號)、《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等要求,公司研究制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現場驗收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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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2日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現場驗收制度
為有效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保證重大隱患整改現場驗收質量,根據應急管理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2021〕4號)、《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等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現場驗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驗收,治理方案應做到治理責任人、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二條重大事故隱患現場醒目位置應懸掛警示牌。警示牌應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主要內容、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第三條對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在規定治理期限內向礦業公司或上級有關部門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說明。延期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延期的原因;
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3.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由專人負責落實,公司帶班領導及跟班安監員負責現場監督。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制定針對性的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加強預警。一旦出現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第六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現場驗收臺賬,業務部門要做到全過程技術指導、跟蹤監控,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按時完成治理驗收。
第七條 實行分級指導督辦機制。公司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安全監察部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驗收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各生產部門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技術指導。
第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經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后,向礦業公司或上級有關部門提交隱患整改銷號報告,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參與驗收的人員均應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對驗收不合格的重大事故隱患,由驗收責任人向治理責任單位下達責令限期整改單,限期整改。責任單位完成整改后,應重新申請評估驗收,直至驗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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