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副總工程師是礦井生產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具體負責人。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2、在生產礦長領導下, 協助生產礦長認真執行礦井各項規章制度;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3、協助生產礦長負責抓好礦井質量標準化、文明生產工作(未能履職扣1000元)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4、按作業規程組織生產,必須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5、礦井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和協助事故的調查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6、負責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細則、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未能履職扣1000元)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7、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驗收;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8、做好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組織處理;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9、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0、負責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1、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2、負責上級檢查提出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3、當礦井發生險情,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上報調度室;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14、負責礦井火工品的現場管理工作;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500元。
15、認真執行礦級領導井下現場帶班制度。
本條考核:未能履職扣10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