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的管理,及時評審、修訂該制度,確保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具持續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保證各崗位使用最為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正常情況下,每三年評審、修訂一次,但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組織修訂、評審:
(1)當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有廢止、更新、修訂時;
(2)當本企業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或本企業規模發生變化時;
(3)本企業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發生變化,或有新、改、擴建設時;
(4)上級安監部門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提出整改建議、意見時;
(5)出現新的事故案例、員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時。
2、修訂安全管理制度由專職安全管理員提出方案,經全體員工討論后,修訂。必要時,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對其評審,修訂;修訂后,報主要負責人簽發,宣貫執行,并報上級安監局備案。
3、修訂內容方面,(1)、應與當前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相符合,與本企業的現狀相適應,對工人應有可操作性。(2)、舊版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程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應予采納。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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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河油田公司行為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
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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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與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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