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據建筑高度及其周邊環境情況,安裝符合要求的避雷裝置。實驗室所在的建筑(或實驗室內部)必須安裝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線。避雷裝置和地線不能混同使用。
第三條 實驗室所用的室內、外用水用電線路和裝置,均應由校水電管理部門安排有國家認定施工資質的人員架設、安裝和施工。所用管線、裝置和各種器件都應由施工單位通過正當渠道從有國家認定生產和制造資質的廠家或銷售單位采購。施工工程應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質量和保修年限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要清楚、明確。竣工后由學校職能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人員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第四條 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改、擴建時,新的用水用電系統建成后, 廢棄不用的舊管路、舊線路、舊裝置都應立即拆除。室內搭建各種臨時用水用電線路,應經校用水用電管理部門同意并由專門施工隊伍安裝。
第五條 實驗室用電容量的確定要兼顧事業發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新添大功率設備必須經校用電管理部門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裝。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六條 實驗室內的用電線路和配電盤、板、箱、柜等裝置及線路系統中的各種開關、插座、插頭等均應經常保持完好可用狀態,熔斷裝置所用的熔絲必須與線路允許的容量相匹配,嚴禁用其他導線替代。室內照明器具都要經常保持穩固可用狀態。
第七條 可能散發易燃易爆氣體或粉體的建筑內,所用電器線路和用電裝置均應按相關規定使用防爆電氣線路和裝置。
第八條 對實驗室內可能產生靜電的部位、裝置要有明確標記和警示,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護措施。
第九條 實驗室內所用的高壓、高頻設備要定期檢修,要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凡設備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須接地。自行設計、制作對已有電氣裝置進行自動控制的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學校職能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設計、制作的設備或裝置,其中的電氣線路部分, 也應請專業人員查驗無誤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條 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電源、開關、插座、水源、水管、水龍頭等
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多級聯用插座板等。
第十一條 空調、計算機、飲水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涉及高真空、超低溫等大型儀器的特殊實驗室確實需要開機過夜的,必須做好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手機充電器、電吹風等使用完畢必須斷開電源。
第十二條 嚴禁使用濕布擦拭正在通電的設備、電門、插座、電線等,嚴禁灑水在電器設備上和線路上。如有電器失火,應立即切斷電源,用滅火器或砂子撲滅。在未切斷電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第十三條 如發生觸電事故,要立即用不導電的物體把電線從觸電者身上挪開,并將傷者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進行人工呼吸、心臟起搏等救援措施, 并迅速與醫院聯系。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上、下水道必須保持通暢。實驗室人員應了解實驗樓自來水總閘的位置,當發生水患時,立即關閉總閥。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等情況所造成的漏水事故。
第十六條 冬季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受凍爆裂。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有嚴格的用水用電管理制度,要對在實驗室工作或學習的學生、教師、實驗技術及其他人員,經常進行安全用水用電安全教育,把安全用水用電制度落到實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浙師實驗字〔2020〕4 號,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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