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①物的不安全狀態,表現在防護、保險號裝置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等。
②人的不安全行為,表現在操作規程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手代替工具操作。
③物體存放不當,冒危進入 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重物下作業等不安全動作,違反安全規程的不安全行為。
(2)間接原因:
①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②培訓教育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⑥沒有或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⑦其他。
3事故責任分析:
⑴直接責任者:行為人的行為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對重大損失的結果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
⑵領導者責任:行為人與重大損失事故了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⑶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其行為與重大損失事故的發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人。
⑷間接責任者: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著間接的聯系。
六、事故的處理:
事故的處理包括:
⑴善后處理:即事故搶救、現場保護、事故報告、調查、分析、經濟損失程度計算、受傷者救治、死亡者喪葬。職工及其受害者家屬作補償、災后生產、生活的安排等。
⑵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和結案。
七、有關規定:
⑴事故調查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公司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
⑵企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書后30天內提出處理意見,申報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應按審批權限審批。
⑶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90日內結案,特別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應以正式下達處理結論文件為準,并公布處理結果,結案報告應報勞動工會備案,同時報送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備案。
⑷事故處理審批權限:
①輕傷事故企業單位處理結案。
②重傷事故由企業單位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勞動部門同意后審批復結案。抄報同級勞動部門和總工會備案。
③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的重大傷亡事故由勞動部門審批。
④一次事故死亡3人的重大傷亡事故由縣、市、省人民政府直至國務院主管部門勞動甚至國務院審批。
八、事故分類:
(1)人身傷害程度分類:
①輕傷:是指職工受傷后休息損失工作日1日以上低于105是以內的失能傷害。
②重傷:是指職員受傷后休息日等于或超過105日失能傷害。③死亡。
(2)死亡事故:
①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②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事故(含3人)。
(3)事故類別:指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脫落、倒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等。
(4)劃分因工傷亡事故和非因工傷亡事故界限:
①工人時間:即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含加班點)。
②工作地點:在工作崗位上或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
③工作性質:因生產或工作引起(或與生產工作有關)或從事對社會有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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