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具體操作方法由市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一)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為:一類行業0.8%,二類行業1.5%,三類行業2.5%;行業分類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R4754?D2002)執行;
(二)費率浮動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三)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四)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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