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各省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事故都必須認真調查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條? 省安委會對影響重大的較大事故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內河(湖)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會影響重大事故;
(四)國家領導、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事故。
第四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掛牌督辦的具體事項。
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五條? 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委會名義向市級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主流媒體或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
(六)對事故批復結案;
(七)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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