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權利等項原則。
第三條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標準。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采取的行為足以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六)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在法定量罰幅度內適用最高限的處罰標準。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七)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于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并處。
第五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本機關、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案件主辦人制度、案件法律審核制度、裁量說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導制度的情況,每年進行檢查,了解存在問題,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七條 本規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執法素質,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并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辦人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本制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勇于負責;
(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
(二)政治、業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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