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價款
第十二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發包雙方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基礎上,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合同價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確定合同價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形式的建筑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第十五條 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調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調整;
(二)建筑工程有關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調整;
(三)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四)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更改造成費用增加,但修正錯誤除外;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施工過程中不可抗力的種類、程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實行預付款結算的,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七日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十日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沒有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名義轉移資金。
第十八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當自接到報告后十四日內對已完成工程量核實完畢,并在核實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的,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的,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未完成工程量核實的,從第十五日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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