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的造價實施監督管理,工程最高限價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托管項目和省重點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工程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書。
第二十五條 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時,應當同時向備案主管部門提供招標文件和工程最高限價編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內,將竣工結算資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中央托管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資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備案資料七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備案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備案書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條 竣工結算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三)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給予確認的意見或審核意見;
(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清單。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未辦清工程竣工結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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