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建筑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造價活動,實施對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筑工程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建筑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建筑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建筑工程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等與建筑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筑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編制并發布建筑工程定額。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采集、整理和發布有關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和建筑市場參考價、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施工企業可以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企業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業定額,作為企業投標報價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建筑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概算指標;
(二)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筑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
(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
(五)建筑工程費用標準;
(六)與建筑工程有關的材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
(七)其他有關建筑工程的計價依據。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八條 建筑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最高限價、竣工結算、決算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發包人或承包人編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企業編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第九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和工程最高限價由成本、利潤、規費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下列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是指以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是指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
招標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所采用的計價方法。
第十條 確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建筑工程項目劃分規則和計價辦法,并參考建筑工程投資估算和概算指標、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建筑工程費用標準、建筑工程有關的材料、人工、機械臺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等;
招標標底、工程最高限價還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現場情況編制。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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