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電網建設若干規定》(閩政綜〔2006〕31號)、《福州市電網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綜〔2006〕314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變電站征遷補償和架空線路走廊補償
變電站征遷補償和架空線路走廊補償由輸變電建設單位出資,委托市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或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⒈補償金使用范圍
變電站征遷補償用于變電站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征地費(不含報批規費)、拆遷安置費。架空線路走廊補償包括塔基占地補償、架線過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損壞賠償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補償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需拆遷民房或需封閉礦山等的專項補超。
⒉變電站供地方式和征遷標準
⑴在福州各縣(市)區建設的各電壓等級的變電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劃撥方式;
⑵征地標準按站址所在地當年的片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⑶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按當地房屋拆遷安置標準執行。
⒊架空線路走廊補償標準
⑴福州市區、福清市、長樂市: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⑵閩侯縣、連江縣、羅源縣、閩清縣: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⑶永泰縣、平潭縣: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2.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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