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建立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對本行業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生產執法監督監察指令,責令立即排除和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
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其他行政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被檢查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必要時,可以依法暫扣或提請有關頒證機關依法暫扣其所頒發的許可證,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治理整改期限屆滿或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 對因城市規劃或者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無法靠企業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事故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于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
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一領導,明確具體牽頭單位負責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協調解決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對政府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下達停產停業整改指令。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三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每季度將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統計分析情況逐級報送至省級安監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總稱。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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