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 第二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 第二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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