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攪拌設備操作員、試驗員、質檢員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生產企業應當每月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生產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生產企業不得向施工單位提供用于工程質量驗收的混凝土試塊或砂漿試塊。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材料周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安全檢查,并向轄區安監部門報送安全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由施工單位進行現場驗收和見證取樣送檢。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施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及時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向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向未經備案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經檢驗、驗收或者經檢驗、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將經檢驗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出廠銷售的;
(三)向施工單位提供用于工程質量驗收的混凝土試塊或砂漿試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二)使用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和使用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中,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律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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