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安全檢測管理。
???????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約定及時將鑒定結果書面告知委托人。經依法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同時將鑒定報告書抄送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 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鑒定報告書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抄送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設置危險房屋警示標志。
???????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房屋安全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結論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第十六條 危險房屋治理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優先辦理。
???????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體系。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
??????? 發生房屋安全事故時,實際使用人應當立即避讓自救,并同時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
???????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委托給監理單位。
???????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將白蟻預防工程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按照白蟻預防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30日內,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白蟻防治、工程監理、白蟻防治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按照國家、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資料提交工程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在項目銷售場所將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向購房人進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代為治理,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費用按建設工程相關定額計算。同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委托合同進行監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房地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概念解釋:
???????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 房屋安全檢測,是指鑒定房屋結構的性能所需要實施的檢測工作,為房屋結構性能的鑒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 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是指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房屋建筑主體結構的不安全狀態、對房屋建筑結構使用中的不安全行為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缺陷。
??????? 危險房屋,是指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建筑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房屋建筑結構穩定和結構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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