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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 行)

        發 文 號:(81)勞總鍋字10號
        發布單位:(81)勞總鍋字10號

        關于頒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
        目前溶解乙炔氣瓶正在國內積極推廣使用。溶解乙炔氣瓶與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比較,具有節省能源、減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優越性。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現頒發試行。
        正在制造或改裝的溶解乙炔氣瓶,凡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應立即停止生產或改裝。在用的以活性炭為填料的熔解乙炔氣瓶,應逐漸淘汰。
        希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將規程試行情況、問題和意見及時告訴我局。
        附: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制訂的溶解乙炔氣瓶技術規程、專業標準和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移動式、可重復充氣的澆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鋼質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的附屬容器。
        第4條 乙炔瓶是由鋼質氣瓶(以下簡稱鋼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簡稱填料)、溶劑、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組成。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5條 乙炔瓶的設計與制造,應達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
        第6條 鋼瓶的公稱容積的直徑,按表1選取。
        表1 鋼瓶公容積和直徑 (表略)
        第7條 鋼瓶的主體材料,必須采用鎮靜鋼,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學成份、機械性能和冷彎試驗等應符合表2與相應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制造鋼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并按爐號進行復驗。要有嚴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 鋼瓶主體材料的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表略)
        第8條 鋼瓶按水壓試驗壓力設計。水壓試驗壓力為60Kgf/cm2。
        第9條 鋼瓶筒體最小壁厚按下式計算:
        (式略)
        式中:S──鋼瓶筒體最小壁厚,mm;
        Ph──水壓試驗壓力,kgf/mm;
        Di──鋼瓶筒體內徑,mm;
        (略)──常溫下材料的屈服強度,kgf/mm;
        (略應選取標準規定的最小值或熱處理保證值)
        (略)──焊縫減弱系數,取(略)=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設計單位確定,但應包括鋼板厚度負偏差、工藝減薄量和腐蝕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鋼瓶筒體壁厚,除進行強度設計外,還應考慮剛度問題。
        第10條 鋼瓶應采用橢圓形或蝶形封頭,其形狀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橢圓形封頭,H≤0.92Di,h≥4S(見附圖3a);
        對于碟形封頭,R≤Di,r≥0.1Di,h≥4S(見附圖3b)。
        封頭壁厚按下式計算:
        (式略)
        式中:S──封頭壁厚,mm;
        Di──封頭內徑,mm;
        K──封頭形狀系數。
        K的數值按H/Di(見附圖3)的比值,從附圖4中查出。
        符號Ph、(略)、c的內容與第9條相同、
        第11條 鋼瓶的焊接,必須由按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經考試合格,并持有有效證書的焊工進行。
        施焊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并要嚴格執行。
        主體焊縫的無損檢驗,應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檢驗人員擔任。
        主體焊縫須經100%的射線探傷檢查。經過檢查,符合JB928〔注〕《焊縫射線探傷標準》Ⅱ級要求的即為合格。
        當產品經過12個月以上成批生產實踐,證明焊接工藝和焊接質量穩定,并有全面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保障時,經所在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主體焊縫允許做局部探傷抽查,抽查長度不少于主體焊縫總長的20%,抽查部位應選在縱、環焊縫的交接處,且先焊封頭的焊縫交接處的膠片應沿縱縫放置,后焊封頭的焊縫交接處的膠片應沿環縫放置。
        第12條 鋼瓶制成經檢驗合格后,必須按所用鋼材的熱處理規范進行整體消除殘余應力的熱處理。
        第13條 鋼瓶的制造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以及圖樣的要求外,還應按JB741《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JB/Z105《鋼制壓力容器焊接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4條 鋼瓶內外表面不得有裂紋、重皮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第15條 鋼瓶制成后,必須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逐個測定鋼瓶實際容積和鋼瓶重量(不包括瓶閥和瓶帽的重量)。
        氣密性試驗的壓力為30kgf/cme。
        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方法、要求與合格標準,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1和附錄2的有關規定。
        第16條 乙炔瓶的填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況下,不得與乙炔、溶劑、鋼瓶發生化學反應;
        (2)密度應小于280g/L;
        (3)孔隙率應大于等于35%,并有良好的毛細管作用;
        (4)抗壓強度應大于10kgf/cm;
        (5)含水率應小于1%;
        (6)內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觀察時,不得有明顯可見的細孔;表面密集孔洞的總容積不得超過20cm,單個孔洞的直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動現象,與瓶壁的間隙,徑向小于等于0.5mm,軸向小于等于3mm。
        第17條 乙炔瓶的溶劑,一般采用丙酮,其質量應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業丙酮》一級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裝由乙炔充氣單位進行。充裝丙酮前,必須先進行置換。
        丙酮充裝量按下式計算:
        (式略)
        式中:
        W──丙酮充裝量,kg;
        (略)──填料孔隙率,%;
        V──鋼瓶實際容積,L。
        充裝丙酮后,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須進行處理。
        第18條 對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閥材料應選用碳素鋼或低合金鋼。如選用銅合金時,含銅量必須小于70%。瓶閥應有易熔塞,側面接頭應采用環形凹槽結構,下端應設置過濾用的毛氈和不銹鋼網。
        (2)鋼瓶肩部至少應設置一個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點為100±5℃。
        (4)瓶閥的密封材料,必須采用與乙炔、丙酮不起化學反應的材料。
        (5)檢驗標記環為鋁制,裝于瓶閥和頸圈之前,要能轉動。
        (6)鋼瓶應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況下,應能轉動檢驗標記環和看清鋼印標記。
        (7)鋼瓶應有頸圈和底座,且必須牢固可靠。
        (8)同一規格、型號、商標的瓶閥的瓶帽成品的重量應相同。瓶閥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應按統一的標準、規格和技術要求進行制造。
        第19條 制造乙炔瓶,必須先提出試制申請,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同意,國家勞動總局批準后,方可進行試制。試制完成后,應按技術任務書、本規程及有關技術標準,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合格后,應先將產品圖紙、設計計算書、技術條件、制造工藝、產品技術鑒定等資料,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同級勞動部門同意,國家勞動總局備案,并由國家勞動總局發給制造許可證和制造廠鋼印代號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經批準和審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單位所在地區的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負責將審查結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
        技術鑒定項目、內容、方法與合格標準,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乙炔瓶技術鑒定辦法”的要求。
        第20條 乙炔瓶制造廠應嚴格進行質量檢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規程附錄1的要求進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試驗。當結構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或質量出現問題時,即應進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的安全性能試驗。試驗的項目、數量和質量要求,應在技術條件中規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試驗的結果,還應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備案。
        第21條 乙炔瓶制成后,必須逐個測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軸向)間隙、乙炔瓶凈重(包括鋼瓶、瓶閥、瓶帽、填料、溶劑的重量〔注〕,并進行乙炔瓶的氣密性試驗。
        同一批產品不得超過50個。每批至少應有一個開殼式專用瓶,用來測定填料試樣的技術指標。
        填 =料技術指標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程附錄2的規定。
        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其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氣密性試驗壓力的30kgf/cm,所用的氣體,應是經過干燥的、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試驗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標準,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1的有關規定。試驗合格的乙炔瓶應封存1~0.5kgf/cm壓力的氮氣。
        第22條 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按生產順序,每制造500只鋼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試驗;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別作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和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
        第23條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須在肩部和檢驗標記環上按本規程附圖1規定打鋼印。鋼印必須明顯、清晰,印痕要圓滑無尖角。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規程附圖2標注紅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樣。
        第24條 乙炔瓶出廠時,必須附有質量檢查合格證,質量檢查合格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造廠名稱、代號,乙炔瓶編號,制造年、月,水壓試驗壓力,氣密性試驗壓力和所用介質,筒體設計最小壁厚,材料牌號,材料強度選用值,熱處理結果,鋼瓶重量和實際容積,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壓強度和與瓶壁的間隙,丙酮充裝量,乙炔瓶凈重,充裝乙炔的限定充裝量和規定溫度下的限定充裝壓力,檢驗員簽章等。
        乙炔瓶生產的質量檢驗記錄由制造廠保存。質量檢查合格證由使用單位保存。
        第25條 出口的乙炔瓶,還必須符合出口的規定。制造廠可以根據訂貨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設計制造,但必須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國家勞動總局備案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章 充  裝
        第26條 乙炔充氣單位,必須根據本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訂有關充裝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請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及勞動、公安、環保等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炔充裝工作。
        第27條 充氣單位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乙炔瓶進行逐個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乙炔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氣。
        (1)未經審查批準而制造的;
        (2)漆色、字樣不符合規定或脫落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剩余壓力不符合第50條表3規定的;
        (5)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6)超過檢驗期限的;
        (7)按第38條外部檢查,屬于報廢的;
        (8)進口的乙炔瓶未經國內檢驗的;
        (9)乙炔瓶(公稱容積40L以上)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超過乙炔瓶凈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過3kg的。
        對國外用戶的乙炔瓶檢查,除鋼印標記、漆色、標志和附件外,其他項目仍按本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28條 乙炔瓶充裝前,必須逐個測定實際重量(以下簡稱實重)和瓶內剩余壓力,并求出瓶內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計算:
        (式略)
        式中:
             GS──乙炔瓶內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略)──乙炔瓶內剩余壓力,kgf/cm2;
            (略)──乙炔的重度,kg/m3;
        符號 (略)、V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
        第29條 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根據乙炔瓶凈重、實重和剩余乙炔量,確定丙酮補加量。
        丙酮補加量按下式計算:
        丙酮補加量=乙炔瓶凈重+剩余乙炔量-實重
        補加丙酮后,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應進行處理。
        第30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在15℃時,限定充裝壓力為15.5kgf/cm2以下。在不同的環境溫度上充裝時,其靜置后的限定壓力,應以此為準進行換算。
        第31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氣,一般分為兩次進行,第一次充氣后應靜置不少于8小時,再進行第二次充氣。不論分幾次充氣,根據不同的環境溫度,充氣靜置后的限定壓力都必須符合第30條的規定。
        第32條 乙炔瓶充氣流速一般為:
        (1)間歇充氣時,不宜超過0.8米3/時.瓶;
        (2)一次充氣時,不宜超過0.6米3/時.瓶。
        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氣方法時,不受此限。
        第33條 乙炔瓶在充氣過程中,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
        第34條 乙炔瓶充氣后,應逐個測定瓶內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裝量按下式計算:
        (式略)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裝量,kg;
        符號(略)、V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
        瓶內乙炔重量超過限定充裝量時嚴禁出廠;鋼瓶單位容積乙炔充裝量低于0.12kg/L時,必須妥善處理。
        第35條 乙炔瓶充氣后,必須進行溶解乙炔質量檢驗。溶解乙炔產品的技術條件,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應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暫行標準的要求。
        第36條 充氣單位應認真填寫充氣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氣日期、充氣間室溫、乙炔瓶制造廠(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乙炔瓶編號、實際容積、凈重、實重、剩余壓力、丙酮補加量、充氣后重量、瓶內乙炔重量、靜置后壓力、溶解乙炔質量、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和操作者簽章等。
        第四章 技術檢驗
        第37條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檢驗。檢驗預目包括:外部檢查,填料檢查,瓶閥和易熔塞的檢查,壁厚測定和氣壓試驗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隨時進行技術檢驗并進行妥善處理。
        (1)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和變形;
        (2)充氣時瓶壁溫度超過40℃;
        (3)對填料和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第38條 乙炔瓶的外部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瓶體有裂紋或滲漏的;
        (2)有燒灼痕跡的;
        (3)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超過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超過5mm的;
        (5)瓶壁有腐蝕: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3、面積超過50mm2,密集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4、面積超過瓶體表面30%的;
        (6)瓶體表面有鼓皰或有明顯膨脹、彎曲的;
        (7)瓶閥、易熔塞連接螺紋嚴重腐蝕或損壞的。
        本條所稱壁厚均指附圖1鋼印標記的壁厚。
        第39條 乙炔瓶的填料檢查,應先將瓶內氣體放盡,擰下瓶閥,取出瓶口的鋼網和毛氈,然后對填料進行仔細檢查:如發現填料下沉,或有裂縫,或有火焰反擊痕跡;用手指輕推填料,移動超過1mm;用塞尺(見附錄2的附圖)測量間隙。其中有一項超過規定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0條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進行水壓試驗,只作氣壓試驗。氣壓試驗的壓力為35kgf/cm2。所用氣體為經過干燥的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試驗時,將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內,靜置5分鐘后檢查,如發現瓶壁滲漏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1條 壁厚經測定,其實際壁厚小于附圖1鋼印標記壁厚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2條 經檢驗報廢的乙炔瓶,由檢驗單位按附圖1打上報廢鋼印,并負責破壞性處理,報廢情況應定期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43條 檢驗單位檢驗乙炔瓶后,應將乙炔瓶制造廠(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制造年、月,乙炔瓶編號,氣壓試驗壓力,檢驗日期、檢驗結論和檢驗員姓名等內容,記入乙炔瓶檔案。要做到一瓶一檔并應妥善保管。
        第44條 乙炔瓶經檢驗后,必須按附圖1打檢驗鋼印。
        第45條 乙炔瓶的技術檢驗工作,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的乙炔充氣單位或專業檢驗單位負責進行。檢驗單位的鋼印代號,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統一規定。
        乙炔瓶的檢驗人員應經考試合格,發給檢驗證書,方可獨立進行乙炔瓶的檢驗工作。檢驗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46條 進口的乙炔瓶,應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合格的,按本規程附圖1打檢驗鋼印,準予充氣和使用;不合格的,檢驗單位要出據檢驗報告書,由交驗者處理。
        第五章使用、運輸和儲存
        第47條 使用、運輸和儲存乙炔瓶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第48條 乙炔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超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第49條 乙炔瓶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氣單位或專業檢驗單位負責進行。
        第50條 使用乙炔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敲擊、碰撞;
        (2)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3)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
        (4)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5)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6)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8)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9)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kgf/cm2,輸氣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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