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管理行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搶險救災、農村居民自建的低層連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動占用的場地(以下簡稱施工現場)。
第四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層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昆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實施協調、監督、指導。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昆明市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呈貢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公安消防、市政公用、衛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現場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施工技術,使用合格、有效的防護設施,推進施工現場的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管理,不斷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
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后,建設工程項目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措施相關資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情況報告書或者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三)臨時設施搭設方案和搭建情況;
(四)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五)臨時用電、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緊急救援方案及其他危險性較大項目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方案;
(六)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組織機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七)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名單;
(八)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
(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頒發施工許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施工許可后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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