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發 文 號: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
發布單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12-06
實施日期:2009-02-01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規指揮和作業。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當佩戴防護用具,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指令,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預防措施,避免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資料應當設置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擅離職守,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兩項及以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昆明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