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后,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布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并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定程序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本市鼓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相關合同經備案后作為結算工程建設費用的依據,合同當事人不得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投資工程還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單位報價總價低于本市規定的預警線,經評標專家委員會質詢評審后中標的,建設單位可以適當提高履約擔保金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費用。
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定額及調整幅度確定,房屋征收、管線拆改移、樹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時間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費用計入建設費用。保險范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5年。
鼓勵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保修擔保范圍包括工程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
其他建設單位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質量保修擔保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施工質量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行業協會、學會、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等,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處罰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信用、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和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六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實施監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六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逐步建立監督執法過程追溯機制,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動態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協調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綜合協調工作,負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質量監督的協作配合。
在質量監督職責出現交叉或者不明確時,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難以確定的,應當指定臨時監管部門或者暫時履行,并及時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確定職責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合同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鑒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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