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理單位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技術標準、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等,針對深基坑工程的不同特點,制定監理方案。
監理方案應當明確旁站監理部位和施工環節。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環節的檢查審核制度。
土方開挖前應當進行開挖條件審核。開挖條件包括:具備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圖,經審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監測方案已經開始實施,已完成的支護結構檢測合格,截水排水檢查或者檢測合格等。土方開挖過程中,必須對開挖深度和支護時間等關鍵點進行控制。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方案及監測方案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對各項施工數據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并嚴格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方案的要求實行旁站監理,嚴格檢查施工各個環節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做好日常檢查記錄。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當立即簽發整改通知書,并對整改全過程進行跟蹤,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各有關單位的信息化施工進行協調,及時向相關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送有關施工信息。施工信息的報送,正常情況下實行周報,出現險情時實行快報和日報。
第三十九條 深基坑開挖完畢,監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進行中間驗收,并通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驗收通過后,應當督促施工企業盡快完成基礎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監管,加強開工前提條件審查。對沒有按規定通過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沒有落實質量安全措施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安全措施進行審查。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評審專家的管理,定期公布評審專家名錄。對于不能有效履行評審職責的,應當及時清退出專家庫。
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專家對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抽查,對于不滿足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現狀進行安全評估。
第四十三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建立監督檔案,掌握深基坑和相鄰設施安全動態。發現危險基坑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責令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服務,采取預防措施,確保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安全。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深基坑工程建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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