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秩序,保障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從事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業,是指水路旅客、貨物運輸,渡船運輸以及與之相關的水路運輸服務和船舶管理業。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水路運輸事業,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省航務管理機構和市、縣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行使水路運輸管理職能。
省農墾總局交通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水路運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充分利用水資源發展水路運輸。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水路運輸業,禁止壟斷經營。
第六條 各級航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做好信息咨詢、通訊導航、裝卸等服務的組織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沿江堤防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 開業、停業和歇業
第七條 經營普通客船運輸(含旅游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船舶管理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
經營漂流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筏或者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應當具有船舶檢驗證書或者國家承認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二)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漂流運輸的管理規定。
經營渡船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船舶取得合格的船舶技術證書;
(二)持有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船舶租賃合同;
(三)船員具有適任的職務證書;
(四)客渡運輸應當辦理第三人運輸責任保險。
經營高速客船(含氣墊船)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普通客船運輸條件;
(二)具有三年以上普通客船運輸經歷。
經營中俄水路對應口岸普通客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的,除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外,還應當分別具有2年以上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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