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維護公寓大廈及社區居民生活之安寧與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系指供住宅、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區分所有建筑物。所稱社區系指數幢公寓大廈、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之地區。
??????? 第叁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四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督導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工作,應成立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召集人,警察局長為執行秘書,由警政、工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相助設置地區。各鄉(鎮、市、區)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由各鄉(鎮、市、區)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副召集人,村(里)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 第五條
??????? 巡守組織之設置、編組及巡守區域之規劃,由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會同村(里)、鄰長、村(里)干事共同策劃輔導執行。
??????? 第六條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住戶互選之,并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并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 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并督導其執行任務。
???????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 委員會每叁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時,得邀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警察機關派員列席。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之。
??????? 第九條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管理員若干人;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設巡守組,得置巡守員若干人。各委員會應設置服務處所,并設置各項簿冊、應勤裝具及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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