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條
???????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 、防火。
??????? 叁、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 第十一條
???????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鄉(鎮、市、區)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市)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 第十二條
??????? 直轄市、縣(市)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訂定訓練計畫辦理管理員及巡守員之訓練講習,管理員及巡守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講習達二次者,僱用單位得予以解僱。
??????? 第十叁條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
??????? 第十四條
??????? 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筑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維護及管理員、巡守員之費用負擔方式得經住戶之同意,訂定規約共同遵守。
??????? 第六條至第十叁條所訂事項應載明於前項規約中,作為規約內容之一部分。
??????? 第十五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規定,策定實施計畫加強推行,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組成督導組,每年督導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推行工作情形暨評核績效。
??????? 第十六條
???????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地方行政首長工作考核成績項目。各級行政人員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得分別議獎。
??????? 個人或民間團體及互助組織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優良事蹟,具體績效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層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表揚或酌發獎勵金。
??????? 前二項之各級行政人員、個人、團體或互助組織有特殊優良貢獻者,得報請內政部獎勵并酌發獎勵金。
??????? 第十七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按實際需要編列辦理訓練及輔導等工作經費。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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