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必須配備2臺同等能力的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滿足礦井供風需求,具備反風功能,并實現雙回路供電。
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量充足,風速符合規定,不能滿足用風需求時,必須進行系統改造和設備更新,否則,必須按實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建立和執行測風制度,并根據生產變化及時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調整。
礦井開拓、采區準備以及采掘作業前,要準確預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保證采掘工作面充足配風。
硐室配風量要滿足設備降溫、空氣質量符合規定、有害氣體不超限的要求。
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或全風壓通風,局部通風機及附屬設施的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杜絕循環風。
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雙風機能力必須匹配。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及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局部通風機要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隨意停開,并有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
局部通風機安裝和拆除應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經通風、機電等部門審查并共同實施。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杜絕無風、微風、瓦斯超限作業現象。
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巷道貫通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
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杜絕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現象。
礦井各地點風速符合《規程》要求,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7%。
回風巷道失修率不低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風巷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
(三)以抽采達標治理瓦斯
堅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該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礦井必須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采。我礦計劃在2013年內完成瓦斯抽采系統的設計、主體工程安裝工作,并試運行。
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8.0m3/t的煤層(區域)、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MPa煤層(區域)必須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效果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規定。
水平延深、采區接替都要保證瓦斯預抽時間和整個抽采作業過程的安全技術要求,實現先抽后采。
將瓦斯抽采計劃納入年度生產計劃,實現統一下達、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面生產能力與計劃開采煤層的瓦斯抽采能力、達標煤量等相匹配。
搞好抽采平衡,要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與采掘布局協調、平衡,使采掘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煤層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確保煤層預抽時間和瓦斯預抽效果。
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突出礦井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
瓦斯抽放工程必須編制計劃并按計劃進行施工。
開展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經鑒定無突出危險的煤層,可不采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但必須認真開展好效果檢驗工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加強瓦斯監測監控管理
建立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的監控系統,確保監控有效。
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符合規定。
監測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和信號傳輸符合規定。
下井人員按《規程》規定佩戴便攜式瓦斯監測儀器。
安全監測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功能進行測試。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設備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須實現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五)落實好瓦斯治理管理責任制
建立健全以礦井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責任體系,以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和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瓦斯治理責任。
建立健全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系統、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全儀器儀表、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安全會議和瓦斯治理目標考核責任制等管理制度。
每年編制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安全措施計劃,并貫徹執行。
完善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各部門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
礦每月召開一次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保證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
礦每年對各區隊、班組進行瓦斯綜合治理責任書的簽定,以確保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我礦為確保瓦斯治理設施設備投入資金正常運行,并做到專款專用。
認真開展好煤礦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
認真落實好礦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
強化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七、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及標準
1、通風系統管理
1)礦年初在安排生產計劃前進行的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工作由礦生產技術部完成,以確保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2)為確保井下通風暢通,減小通風阻力,主要進風巷的凈高不足2米,采區上下山和回風巷的凈高不足1.8米,以及巷道的雜物清理,坑木堆放整齊等工作。要及時落實整改。
3)礦井2套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風機,備用主要通風機能在10min內啟動。主要通風機操作司機必須時刻看管,且每小時填寫1次運行記錄。主扇房安要求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由機電隊負責完善。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由技術室負責完善,并懸掛上墻。
4)若要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情況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安全副礦長審批,方可實施。
5)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需停電、停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
6)井下所有風門、調節風門、密閉必須采用水泥、沙漿、磚砌碹安裝并做抹面,所有風門,調節風門都安裝連鎖裝置,其工程工作由通風部負責。
7)通風部嚴格按測風制度進行每10天一次的測分風工作,并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礦井及采掘工作面的絕對瓦斯涌出量,礦井內、外部漏風率等。
8)礦井實行分區通風,各個采掘工作面布置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不存在串聯通風。
2、局部通風管理
1)新購局部通風機入井前,必須由機電隊負責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裝。
2)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本頭瓦斯檢查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五)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由瓦斯員檢查瓦斯,當瓦斯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六)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后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范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后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七)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3)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由技術部制定停電、停風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由采掘隊配合機電隊負責組織實施。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凡無計劃停電停風,嚴格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4)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5)安全員、瓦斯檢查員應嚴格風筒質量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風筒接頭必須采用雙翻邊接頭法接嚴密。導風筒拐彎要用彎頭,不能轉直角,以確保工作面風量。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應采用設置風障法處理或采用抽放系統埋管抽排處理,嚴禁用局部通風機吹。
3、巷道貫通安全管理
1)掘進巷道貫通前,地質測量組負責在巷道相距20m前,向生產班組下達貫通通知書,同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報告,并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由通風組負責編制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事先做好調整風量,改變系統的準備工作。
2)掘進隊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后,必須安排生產班組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面掘進,且停掘的工作面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
3)貫通時,礦安排通風管理人員負責現場指揮調整通風系統,并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在通風系統未調整好前,停止礦井受系統影響范圍內的一切工作。
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
1)地面建立瓦斯治理監控室,并設置專職監控員,24h實施監控管理。監控主機與縣煤管局聯網監控。
2)嚴格按瓦斯監控管理《細則》安裝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及傳感器,并成立專門機構進行維護,確保系統運行正常。
3)井下每臺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都由機電隊負責安裝“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及局扇開停傳感器。
4)監控員配合機電隊,在每組風門外設置一臺風門開閉傳感器。
5)監測監控系統產品,必須具備產品的“三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等。
6)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都由監控員負責設置,且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設置。
7)監控員負責每月對監控設備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對瓦斯檢測設備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8)每班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瓦斯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并將結果匯報監控室,瓦斯傳感器的移動,懸掛必須由瓦斯檢查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更不得人為封堵瓦斯傳感器。
5、瓦斯檢查及瓦斯排放
1)井下每班每個采掘作業點及維修作業點都配備一名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同時實現“瓦檢員檢查、便攜儀掛點、懸掛瓦斯探頭”的瓦斯三同時管理。
2)每班瓦斯檢查員檢查次數不得少于3次,且做到當班當次“三對口”,不得空班、漏檢、少檢或假檢。另有跟班安全員不定時巡回檢查。
3)當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4)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8)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由通風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其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9)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10)井下配電硐室,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員全面檢查被送電區域,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送電。
11)局扇因故障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復通風前,必須由瓦斯檢查員負責首先檢查局扇處的瓦斯濃度,只有在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才能按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
12)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進行多次排放,嚴禁“一風吹”。
6、防滅火管理
1)由技術室制定地面防滅火措施,井下防滅火措施,并嚴格按其實施。
2)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
3)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4)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5)各井口檢身工,必須負責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杜絕井口20m范圍內的任何火源。
6)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7)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8)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9)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0)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1)采區設計都采用后退式布置,盲巷密閉都必須用防火材料(如混泥土、碹石、沙磚)掏槽密閉,以防止采空區漏風,在礦井總回風巷,設置一臺一氧化碳傳感器和一臺煙霧傳感器以實施預測預報。
12)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后,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要立即向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報告,并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相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必須由通風科和安全科負責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
7、綜合防塵管理
1)完善防塵管路系統。機電隊負責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中每隔100m處安裝一個三通閘閥;每個采掘作業點,套修作業點必須有灑水裝置;每個裝車站煤倉放煤口必須有噴霧裝置;并且保持供水正常。
2)井下跟班副礦長、安全員負責督促各生產班組,維修班經常清除作業點及其它巷道的浮煤、粉塵,并沖洗巷道幫壁。
3)主井口附近60m以內不準放原煤,20m以內(降雨天除外)每天清掃一次撒落的煤(巖)粉并灑水降塵。
4)通風部負責控制選擇合理的供風量,風速一般在1.2m/s左右,即能稀釋粉塵不會導致粉塵飛揚。每年必須對井下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量1次。
5)在采區回風巷,工作面回風巷設置一組隔爆水棚(袋),且每組水棚的水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并安排專人維護、加水。
6)掘進工作面鉆眼采用濕式鉆眼,爆破采用水炮泥。
7)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8)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9)對于個別作業點,除上述防塵措施以后,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8、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每個爆破作業點的爆破工作必須由一名專職放炮員擔任,使用專用發爆器,爆破母線采用絕緣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且不能與電纜掛在一起(>0.3m)。
2)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并嚴格按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進行領退。
3)炮眼封泥采用水炮泥,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
4)每次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一炮三檢”制度。
5)若通電后不響,必須把母線取下扭接短路,等15min后方準沿線路檢查,若因線路聯接不良造成的,可重新聯線起爆,若是殘藥瞎管,則必須待炮煙吹散后,由瓦檢員、放炮員和班組長共同到磧頭頭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通知其他人員進入磧頭工作。
6)如出現瞎炮,則不準用手拉、鎬創、壓風吹,不得沿殘眼打眼,必須在距瞎眼0.3m以外的地方打一平行新炮眼,重新裝藥、設警戒、起爆。放炮員必須在起爆后詳細檢查煤矸,找出未爆的殘余炸藥、雷管。
9、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1)機電設備入井前必須由機電科長組織檢驗其“產品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并檢驗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準入井安裝使用。大修后的設備入井前必須經其檢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上、下裝設防雷電裝置;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電氣設備實行掛牌管理,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定,井下機電設備硐室防火設施必須齊全,并有機電設備運行記錄。
3)井下供電應做到“兩全”、“三堅持”、“三無”、“四有”、“兩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鉆,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堅持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保護裝置。
4)礦燈集中統一管理,進行嚴格的領退登記記錄。嚴禁在井下拆修或搞打礦燈。
10、安全培訓
礦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員職工大會,進行以瓦斯綜合治理、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使全員熟練掌握本礦瓦斯綜合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各工種(崗位)的基本要求。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11、管理要求
1)必須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2)必須建立健全以主要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防突技術管理體系,必須加強防突工作的技術管理;完善防突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級防突工作崗位責任制。
3)加快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以質量達標促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努力構建本質安全型礦井,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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