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 (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 (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五章 扶持措施
???????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等。
???????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 第三十四條 企業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經營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
??????? (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凈化和消毒,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利用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戶為單位或者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
???????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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