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渠道、濕地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 第三條 保護水環境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合理使用水資源,嚴格控制水污染,科學進行水安全防范,促進水環境的全面改善。
???????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政府目標考核責任制。
??????? 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水環境保護工作。
??????? 第五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規劃、交通運輸、海事、農業、畜牧水產、林業和園林、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條第二款所列水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
???????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公眾參與和生態補償等工作機制。
??????? 第二章 水環境管理
???????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的要求,分解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減排計劃,并落實到排污單位。
???????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污水減排目標未完成的區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責任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水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八條 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年度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治理,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作出環境治理承諾,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 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落實相應措施。
???????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應當責令責任者限期消除環境危害,賠償環境損失。
???????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從事排水管理的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排水管理工作。
??????? 市、縣(市)區、開發區排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轄區排水專項規劃,定期對排水管網、箱涵、明渠等排水設施進行疏浚和維護。
???????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即時制止違法行為,保護現場,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違反前款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第十二條 實行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負責的區域內河道(段)長責任制。其主要職責是:
??????? (一)巡查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 (二)監督河道治理計劃和方案的落實;
??????? (三)協調河道治理中的有關問題。
??????? 第十三條 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河道及其配套設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 第十四條 在區域宏觀調控和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可以依法進行排污權指標的交易。
??????? 逐步建立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相結合的水權轉讓制度。
??????? 第十五條 負有水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其他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 第三章 水資源利用
??????? 第十六條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年度用水計劃管理相結合的用水制度。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
???????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不得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
??????? 第十八條 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
??????? 違反前款規定,未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取水和建設。
???????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大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逐步降低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等用水指標。
??????? 農業灌溉應當逐步推行計量用水,加快推廣農業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應當采取必要的防滲漏、防污染措施。
???????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手段,降低城鎮供水漏損率。
??????? 計劃用水戶每3年至少做一次水平衡測試,并經市節水管理機構驗收。
???????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具備條件的已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 鼓勵用水戶建設再生水利用及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擴大再生水和雨水的利用。
???????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水技術的應用和推廣、用水效率的監測統計、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等節水工作。
???????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且再生水水質符合用水標準的,提倡使用再生水。
??????? 下列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 (一)城市綠化、公廁沖洗、道路清洗、車輛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經營用水;
??????? (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 (三)景觀水體、濕地水體等環境用水;
???????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節水管理機構責令整改;對計劃用水戶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數量相應核減其計劃用水量。
???????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區的統一規劃布局,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落實環境保護相應措施。
??????? 未依法辦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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