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優化農業生產布局,調整種植結構,扶持旱作農業、節水型畜牧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抗旱農作物新品種、土壤保墑、節水灌溉和畜牧業節水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建設,通過渠道防滲改造、管道輸水等方式,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減少農業灌溉用水在蓄集、輸送過程中的損耗。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條件,優先安排農業節水灌溉項目。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制訂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計劃,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取水和輸配水設施管理。
灌區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術改造等農業灌溉項目建設,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第三十條 鼓勵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興建集水池、塘壩等小型蓄水工程攔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加強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服務業發展。
洗車、洗浴、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應當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未配套節水設施、設備或者節水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舊管網,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創建節水型城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已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步更新改造。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飲、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和小區、單位集中供水等。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制水損耗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單位、用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完好運行。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采用節水型澆灌方式,禁止采用漫灌等方式。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植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雨水、再生水、采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引導,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并保證其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污水進行稀釋。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八條 皖北平原地區應當限制高耗水、重污染產業發展,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標準,加強污水、采礦排水再生利用;支持規模農業使用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措施,控制開采量,逐步實現采補平衡。
江淮丘陵地區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合理配置水資源,推進優水優用;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推廣旱作農業技術。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的極度缺水的地方,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節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調整種植結構,因地制宜興建集水、蓄水、節水工程。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節水產業,并對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節水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生活節水、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產品研究開發、節水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創新項目,納入本地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范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等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管理人員和用水單位的有關人員免費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用節水技術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約用水主要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逐級分部門落實工作責任,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
(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或者履行節約用水專業規劃、行業用水定額、以及年度用水計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取水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的;
(四)未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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