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并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三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并告知相關部門。
???????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并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關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消防條例
安徽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