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
發 文 號: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5號
發布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10-20
實施日期:2010-01-01
第十六條 尚未明確管理范圍的水利工程,具體管理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提出,經市規劃、國土房產等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劃定,并設立固定標志。
第十七條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依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按下列方式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一) 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由水利工程管理者實際占有使用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確定給水利工程管理機構;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施行后占用的,經依法處理后確定土地使用權。
(二) 新批準建設的水利工程用地依照征用或者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劃定用地界線,確定土地使用權。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涉及海域權屬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補救方案并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將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城市防洪防潮工程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的《廈門市水工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