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提高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效率,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擠堵塞,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4號令),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現場快速處理是指依據“模糊責任”定責規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由一名交通警察在現場當場處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方式。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發生的總損失在三萬元以內或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一萬元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按照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但當事人離開現場涉嫌逃逸以及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除外。
第四條 現場快速處理遵循一方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雙方或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的,由有過錯行為的當事人共同承擔事故責任,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模糊責任”定責規則。
第五條 各方車輛損失不超過一萬元(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不受此限),且沒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由當事人可按下列方式協商處理。
(—)發送彩信或使用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拍攝現場,保存證據的:
1.當事人用手機或其它照相、攝像設備,拍攝事故現場前后景及車輛碰撞部位后即行撤離事故現場;
2.將現場照片發送至“106573021110”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彩信服務平臺(簡稱彩信通)。彩信發送不成功(即發送三分鐘后未收到回復的)或使用其它設備拍攝事故現場的,應保存所拍攝現場非編輯圖片(圖像)作為證據。
3.在24小時內,當事人一起駕事故車輛到廈門市保險事故車輛拆檢定損中心(以下簡稱“定損中心”),由定損中心駐勤交通警察根據收到的彩信或當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指導當事人進行自行協商或認定事故責任。
發送彩信成功,無賠償責任一方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確認對方聯系電話及車輛號牌、駕駛證號后,可自行駕事故車輛到定損中心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
(二)當場協商處理的: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2.填寫《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記錄單》或記錄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的協議書,共同簽字后各持一份;
3.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當天,各方當事人一起駕事故車輛到定損中心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
除成功發送彩信至彩信平臺外,當事人應當場向定損中心(報備電話5650110)或各自承保的保險公司報備。
第六條 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方式,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有一方車輛損失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二)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三)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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