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
(五)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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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七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車輛可以移動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應立即報警并可聯系施救盡快到場撤離現場。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八條 總損失在三萬元以內,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由一名交通警察當場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適用現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拒不撤離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場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共同簽名后,由交通警察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有關情況并交付當事人。
第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在現場報警,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當事人又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但當事人要求當場提供交通事故證明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有關情況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當場作出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妥善保留事故相關證據,在24小時內向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定損中心駐勤點申請復查。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持《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記錄單》或《交通事故認定書》到定損中心,按以下方式理賠:
(一)一方當事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由責任方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
(二)各方當事人負共同責任的,由各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本車的保險公司索賠。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復查決定有異議、調解或協商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對造成人員傷亡以及其他不適用本辦法實行現場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使用“彩信通”到定損中心辦理事故確認、申請復查和定損理賠的,應當于每天8:00-22:00(包括節假日)辦理,其余時間段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對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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