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風景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域(水體)或者水利工程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可供人們從事游覽觀光、休閑健身、科學技術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
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級、省級、縣級水利風景區。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是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其主要功能是保護水資源、修復水生態、弘揚水文化,維護水利工程、普及水利科技、開展水生態文明教育、發展水生態旅游。
第四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風景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水利風景區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和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目標體系。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和保護管理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鼓勵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水利風景區。
對政府投資建設并經營管理的公益性水利風景區,其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對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并經認定的水利風景區,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或者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風景區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風景區有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在水利風景區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認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風景資源狀況、水利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全省水利風景區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全省水利風景區發展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水利風景資源狀況規劃建設水利風景區;鼓勵單位、個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賃的水利風景資源建設水利風景區。
因建設水利風景區對水域(水體)、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 屬于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其規劃論證、項目設計應當統籌考慮水利風景區發展;有條件建設水利風景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水生態、水景觀、水文化、水科普以及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工程投資總體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二條 新建水利工程應當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和保護以及工程所在區域自然、人文景觀的保護納入工程建設規劃;已建水利工程可結合工程的擴建、改建、除險加固、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工作統籌水利風景區建設。
第十三條 省級、縣級水利風景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省水利風景區發展規劃;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水域(水體)或者水利工程,工程無安全隱患;
(三)水利風景資源達到一定質量等級;
(四)水質不劣于Ⅳ類;
(五)水利風景區管護范圍明確,界線清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水利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建設水利風景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范要求編制總體規劃,規劃建設期不超過5年。
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五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安全保障規劃等專項規劃,并符合規范要求。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規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水利風景區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其總體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七條 省級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縣級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論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建水利風景區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二)擬建水利風景區經營管理單位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建立經營管理單位的文件;
(三)水域(水體)、水利工程、土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水利風景區管理的證明文件;
(四)反映擬建水利風景區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對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5日內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在60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并經專家論證,對適宜開展水利風景區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總體規劃開展建設。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通過專家論證后,不得擅自改變。因保護、開發建設或者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需要,確需對總體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具體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和風格等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安全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水生態景觀和生態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劃期限內完成水利風景區建設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命名、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未經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省級、縣級水利風景區名稱。本辦法生效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水利風景區繼續有效。
規劃建設期滿,未通過水利風景區認定的,應當停止項目建設,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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