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用水總量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采用先進的用水技術,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實現合理、科學的用水方式。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綜合管理的原則。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建立節約用水協調機制,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節約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省工業節約用水、城市節約用水的指導推動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
報紙、廣播、電視和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浪費用水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節約用水工作;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節約用水技術的應用研究,促進節約用水科技成果轉化。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節約用水規劃,結合年度水量調度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
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程,定期組織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成果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作為核定用水計劃的依據;經測試發現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用水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計劃用水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消費計量、統計、通報制度。
用水單位應當依法安裝和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準確。
用水單位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重點監控的用水單位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自動監測設備,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綜合管理系統聯網。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約用水產品、設備政府采購目錄;取得節約用水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第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被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技術,推動建立節約用水設備、器具研制生產和推廣使用體系。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研制節約用水型器具以及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三明市2022年度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
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辦法
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
福建省防洪條例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規…
福建省消防條例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
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