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裝置、構(建)筑物。
第四條 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在建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中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督促和指導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執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定;
(二)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及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的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
(四)在審查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審查安全設施的所需投資是否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下列在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儲存煙花爆竹的在建建設項目;
(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在建建設項目;
(三)《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在建建設項目。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在建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在建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在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不得開工建設。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省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條 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設計單位的下列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終身質量責任:
(一)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全面負責;
(二)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其負責項目的設計文件負責;
(三)設計單位的技術責任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對其負責審核、審定的設計文件負責;
(四)注冊執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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